川经信审批〔2026〕24号
雅安厦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年产40000吨磷酸铁(锰)锂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5〕6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厅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年产40000吨磷酸铁(锰)锂项目节能评审情况的报告》(川工环研〔2026〕105号),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511-511850-07-02-307366)
二、项目能源消耗。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天然气,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41002.30吨标准煤(当量值)、81993.30吨标准煤(等价值,电力等价值按0.328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下同)。其中:年用电量19985.86万千瓦时、天然气量1353.84万立方米;年用新水量106.50万吨(耗能工质,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耗量)。
三、项目能效水平。项目设计磷酸铁锂、磷酸锰铁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1003.56千克标准煤/吨、1057.67千克标准煤/吨,优于参考的同类项目测算的同类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项目设计新增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满足《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节能水平要求。依据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节能措施和设备能效,综合评审认为,项目能效处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项目碳排放情况。项目设计年碳排放总量60442.57吨二氧化碳,磷酸铁锂、磷酸锰铁锂单位产品碳排放为1.48吨二氧化碳/吨、1.54吨二氧化碳/吨,优于参考的同类项目测算的同类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项目预计单位产值碳排放量为0.26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为1.00吨二氧化碳/万元。综合评审认为,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五、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应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和节能审查意见,并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积极选用高效节能型设备,确保达到能效指标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
(二)加强节能管理,你公司应全面落实节能降碳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设施设备可靠高效运行,按照用能、用水等相关国家标准,完善计量器具配备,分类计量并统计磷酸铁锂、磷酸锰铁锂产品生产能耗,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将能耗监测数据纳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平台。
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实施办法》明确的重大变动情形的,你公司应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你公司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由你公司自主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并及时报我厅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八、按照《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雅安厦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磷酸铁(锰)锂项目”能耗替代的报告》,严格落实“四川矽盛技改扩能项目一期”关停对该项目年综合能耗10%的替代量。
九、请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已投入生产、使用,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节能降碳目标管理。
十、请四川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十一、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二、项目自本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附件:雅安厦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磷酸铁(锰)锂项目基本概况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
雅安厦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
磷酸铁(锰)锂项目基本概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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