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区资源环境局关于2025年7月16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包头生环局
· 2025-07-16 12:20:58
包头稀土高新区资源环境局关于2025年7月16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6日-2025年7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472-5255283 传真:0472-5255281
通讯地址: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大厦303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评估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金力永磁(包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绿色智造项目 | 金力永磁(包头)科技有限公司 | 内蒙古众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天洲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稀土高新区稀土大街以南、呼得木林大街以东,生产规模为年产20000吨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占地面积为76837.9m2。主要建设内容为熔炼车间、氢碎车间、制粉车间、压型车间、烧结车间,配套建设制氮站、制氢站、变电站、工业循环水系统等设施。主要设备包括真空熔炼炉、气流磨、烧结炉、氢碎炉、压机等设备、研发检测设备以及1套300m³/h制氢装置、1套8000m³/h的制氮装置及配套设施。本项目总投资10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9万元,占总投资的0.24%。 | 1、废气: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每台炉自带滤芯过滤器除尘后,由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烧结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每台炉自带滤芯过滤器除尘后,其中144台由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另44台由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氢碎废气经每台炉自带的滤芯过滤器除尘后,引至屋顶后无组织排放;不合格品破碎废气由封闭厂房阻隔后无组织排放。 熔炼、烧结工序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同时要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熔炼、烧结废气排气筒高度为20m,不满足高出周围200m建筑物5m以上的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厂区废水总排口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至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废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1996)三级标准。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为设备运行噪声,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东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南、西、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包括含油废塑料袋、废润滑油、废碱液,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熔炼炉炉渣、废过滤滤芯、炉体清理收尘灰、废坩埚、水玻璃包装物、气流磨超细粉、混压成型工序废粉收集后在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制氮工序(废分子筛、废珍珠棉、废空气过滤滤芯)、制氢工序干燥剂废分子筛,定期由厂家更换回收;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箱定点收集垃圾,环卫部门清运。 |
2 | 包头金磁磁性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钕铁硼加工项目 | 包头金磁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内蒙古众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天洲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应用产业园区稀土大街8-25号(包头永真静平磁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本项目利用租赁厂房建设高性能钕铁硼加工生产线;车间内设置自动粘料机、多线切割机、半自动清洗机、煮料机、端面磨床、倒角机、质检机、车床、磨床等主要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生产2000t钕铁硼切片的生产规模。 | 1、废气:本项目激光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内进行处置,之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粘料废气、多线切割废气、煮料废气、打孔废气、烘干废气经车间阻隔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2、废水:本项目清洗废水作为清净下水回用于煮料工序,不外排;倒角用水、打磨加工用水、煮料用水、打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煮料液配制用水全部进入煮料工序,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包括多线切割机、磨床、倒角机、打孔机、煮料机等。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其中危险废物包括废切削液、切削液桶、废液压油、废油桶、煮料沉渣、废胶水瓶、废锯末,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线切割废磁泥暂存于磁泥池内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包括边角料、废大理石板、废切割线、废金刚砂、打磨加工废磁泥、倒角泥、不合格产品、磨削液桶、废砂轮、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废过滤器、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处理,不在厂区暂存。生活垃圾收集于垃圾桶中,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3 | 内蒙古嘉通管业有限公司PVC/PE管及稀土改性管材项目 | 内蒙古嘉通管业有限公司 | 包头市驰恒环保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包头城越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水泉镇滨河新区南绕城26公里处。本次建设内容主要是利用租赁的包头市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原有的2座生产车间和办公楼等设施进行设备安装及塑料管材的生产。本项目建成后年生产20000吨管材(包括PVC管、PE管、PP管、波纹管、钢丝网骨架管)。主要生产工艺为上料、挤出、冷却成型、牵引、喷码、切割(扩口)、检漏试压检验等。本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设施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0.6%。 | 1、废气:本项目一车间挤出、扩口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三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排放;一车间PVC 管生产线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直接由排气筒DA001排放;二车间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三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排放;未被集气罩收集到的粉尘经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未被集气罩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冷水塔中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万水泉水质净化厂统一处理。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3中三级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主要噪声设备包括高低混合机、挤出机、切割机、风机、泵等。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其中危险废物包括废润滑油及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分别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包括除尘灰、切割碎屑、不合格品,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生活垃圾收集于垃圾桶中,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4 | 内蒙古中力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容器包装生产线项目 | 内蒙古中力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中材克普(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包头城越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梧桐路南凤至路北包头市呱呱叫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本次改扩建在现有车间内进行,新增中空塑料吹瓶机、半自动吹瓶机、烘干机、冷水机、空压机及相应公辅设备,并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新增塑料包装容器产能60t/a。 | 1、废气:本项目注塑设备依托现有,现有注塑机上方设有集气罩,新增烘干机、半自动吹瓶机、中空塑料吹瓶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烘干、注塑、吹瓶、吹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各自集气罩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注塑、吹塑、吹瓶、烘干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注塑、吹瓶、吹塑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经车间阻隔后无组织逸散,投料、拌料工序均在封闭车间内进行,且原料均为块状原料,投料、拌料过程中基本不产生粉尘。破碎工序在封闭车间内进行,破碎设备加盖密封,只在开盖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经车间门窗无组织逸散。废气中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2024年第10号 中国国家标准公告)表5特别排放限制;废气中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2024年第1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表9中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用水为冷水机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包括中空塑料吹瓶机、烘干机、半自动吹瓶机、冷水机、空压机等。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其中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内蒙古汇顺环保有限公司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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