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供销合作社,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通知》相关要求,提升全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构建安全、便利、可靠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锂离子电池规范回收,现向全区公开征集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单位范围
自治区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销售后服务网点;机动车拆解企业;第三方回收企业(机构);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和利用企业;电池锂离子电池换电、租赁企业;其他具备锂离子电池运营、回收、处置或利用的企业。申报单位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安全和环保性建设要求。
二、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2.回收服务网点应与办公、生活等其他业态分隔,配备必要的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区,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楼、写字楼、商务楼等建筑(包括底商和地下室)建设回收服务网点,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满足应对火灾危险性丙类及以上的厂房或仓库要求(贮存区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确保废锂电池贮存达到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3.建立安全、应急培训制度,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
4.配备灭火器、灭火毯、个体防护装备、视频监控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绝缘辅助工具,具备必要的化学放电或物理放电的能力,配置盐水池(箱)或放电柜等相应的专业设施设备。回收服务网点不可拆解、二次组装加工锂电池。
三、申报流程
(一)材料清单及报送
1.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申请表(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
3.退役锂离子蓄电池安全贮存相关证明,如专用场地、消防设施照片等佐证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报送
1.申报单位请于2026年6月5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光盘提交至盟市工信局。盟市工信局会同供销社组织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市场等相关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现场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盟市供销社要对本系统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站点、分拣中心等做好把关推荐。
2.6月12日前,盟市工信局会同供销社形成推荐报告和汇总表(详见附件2),自治区工信厅会同供销社将根据推荐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3.自治区工信厅会同供销社将结合评审及现场抽查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相关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级工信部门要会同供销社、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市场等相关单位,主动深入调研走访摸排,推动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公示的回收服务网点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标识为“电动自行车废旧锂离子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并向社会公示。要大力通过网站及其他宣传媒体渠道,以及在居民区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公开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回收服务网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公示的回收服务网点需建立完整清晰的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台账,并能定期报送统计台账到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备案。
3.公示的回收服务网点应与具备废旧锂离子电池综合利用资质的主体签订回收处置协议,在协议中约定锂电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求。
4.鼓励并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经销售后服务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及消费者个人等在使用、运营、以旧换新、维修、更换、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待报废锂电池安全规范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5.鼓励引导申报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废旧电动自行车整车进行回收并综合利用;鼓励申报单位中有资质的可协同处置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鼓励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对电动汽车废旧锂离子电池进行协同回收并综合利用。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申请表
2.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5月28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