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5.2亿光伏合同纠纷又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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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受理撤销申请。......

2023年12月28日,东方日升发布公告称,2023年12月19日(美东时间),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撤销公司与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ÇÕES S.A.S(简称“FOCUS”)的裁决的讼诉申请。近日,公司收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出具的对FOCUS的本案传票,受理公司关于撤销本次裁决的诉讼申请。

2023年9月29日,东方日升发布公告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已裁决(终局裁决),根据ICC的仲裁裁决,经公司计算,裁决给客户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ÇÕES S.A.(以下简称“FOCUS”)716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14亿元)。

但在仲裁案件公布之前,东方日升却未曾发布过与FOCUS相关的合同与纠纷公告。不仅在2020年年报的未披露与FOCUS的合同事宜。甚至纠纷产生后,仍在2021年、2022年两年的年报中都表示“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讼诉、仲裁事项”。2023年一季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中也没有提及此事。

对于从未披露相关合同与纠纷的行为,东方日升也受到了深交所的关注(详情请点击:深交所关注!东方日升5.2亿纠纷2年从未公开,有意的?)。东方日升解释此事未披露原因是因为,前期主要FOUS主张金额未达标准,且认为在此纠纷案中抗辩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纠纷案件时间线回顾:

2020年12月16日,FOCUS与东方日升签订两份组件供应协议,协议约定:

(1)由东方日升向FOCUS分别提供400MW、470MW合计共870MW的光伏组件;

(2)FOCUS需在2021年3月1日前向东方日升发出开工通知,如未在此前发出该开工通知,则协议自动解除;

(3)合同价格的5%将作为首付款支付,FOCUS应在开工通知日期后20天内支付该款项,前提是东方日升已在开工通知日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首付款保函;

(4)除非双方书面同意调整,合同价格应保持不变,但由于市场变化,双方可以重新谈判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应反映最佳市场价格。

2021年2月27日,FOCUS通过电子邮件向东方日升发出开工通知,并未邮寄送达。

2021年3月11日,东方日升向FOCUS发送了预付款保函草稿,而对方回复将提供反馈意见,但此后一直无回复。

随着硅料价格等市场环境影响,组件生产成本增加,东方日升向FOCUS协商重新谈判合同价格。2021年3月15日,FOCUS以寻求重新谈判价格、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预付款保函为由,向东方日升发出违约通知函。东方日升回函反驳,并催促此前提供的预付款保函草稿件反馈意见,寻求继续履约的可行方案。

2021年6月28日,FOCUS向东方日升发出解约函,解除2份组件供应协议。东方日升再次回函反驳FOCUS的违约指控,并表示希望可以达成合作。东方日升透露,FOCUS在发出上述解约函的当天,即与第三方签订了替代采购合同。

2021年7月14日,FOCUS向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东方日升违约并赔偿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ICC裁决前后的利息,并承担全部的仲裁费用。

而东方日升认为,一是FOCUS未按照约定方式发布开工通知函,2份协议已于2021年3月1日自动解除;二是即便仲裁庭否认协议自动解除,FOCUS以东方日升一直在与其协商合作,重新谈判协议价格为由主张东方日升毁约不能成立,FOCUS无权因此解约;三是FOCUS无权以东方日升违反协议中关于开具预付款保函的约定为由解约;四是即便协议存续,FOCUS单方面毁约以及依照协议中有责任上限的约定,FOCUS 无权向东方日升主张任何赔偿或间接损失赔偿。

此外,东方日升表示,400MW和470MW协议是相互独立,约定的履约期限不同,FOCUS单方解约时,470MW合同仍在可以要求协商价格的期限内,两份合同理应区别对待

2021年10月26日,ICC组庭,双方向向ICC提交了多轮回复 及抗辩意见,FOCUS主张公司违约并要求最少赔偿直接损失7100万美元以及利息、 仲裁费用等,或者赔偿全部损失1.71亿美元;东方日升认为FOCUS未按照协议约定,发出必要的有效开工通知,不能仅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故2份协议自动接触,故公司不存在违约,FOCUS无权主张任何赔偿。

2023年2月13日至17日,FOCUS与东方日升的仲裁案件在美国纽约开庭审理。

2023年9月26日,东方日升收到律师转发的ICC出具的裁决书邮件。根据ICC的仲裁裁决,经计算,裁决给客户FOCUS 716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14亿元。

2023年9月29日,东方日升发布公告披露与FOCUS的案件纠纷。

2023年10月9日深交所对东方日升发送关注函,要求东方日升对于近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进行自查并补充披露。

2023年10月16日晚间,东方日升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

2023年11月15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督管理局针对此事向东方日升下发警示函公告(详情请点击:5.2亿仲裁案 | 东方日升收到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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