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峰段电价 降低谷段电价 贵州就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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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5:1:0.5调整为1.6:1:0.4,即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 60%......

6月5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表示,将加强电价信号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

针对贵州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包括市场化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将采用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的峰谷时段,具体如下:

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时段:8:00-10:00、13:00-17:00、22:00-00:00;

谷时段:00:00-8:00。

调整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5:1:0.5调整为1.6:1:0.4,即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6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原文如下:

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形势变化等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我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包括市场化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公共交通、学校、医院、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我省现行电力系统负荷情况,峰谷时段按每日 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 8 小时。具体如下:

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时段:8:00-10:00、13:00-17:00、22:00-00:00;

谷时段:00:00-8:00。

三、扩大峰谷电价水平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 1.5:1:0.5 调整为 1.6:1:0.4,即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 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 6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四、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

(一)合理确定平段电价。其中代理购电用户平段电价=月度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量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市场交易用户平段电价=平段交易电价+输配电量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

(二)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享分摊机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当月峰谷分时电价损益=代理购电用户峰谷损益+市场交易用户峰谷损益。其中,当月代理购电用户峰谷损益=∑(当月峰段电量×峰段电价+当月平段电量×平段电价+当月谷段电量×谷段电价)-∑当月平段电价×当月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当月市场交易用户峰谷损益=∑(当月峰段电量×峰段电价+当月平段电量×平段电价+当月谷段电量×谷段电价)-∑当月平段电价×当月市场交易用户用电量。

五、其他事项

(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峰段、谷段、平段的用电量。电网企业要抓紧调试计量装置,在用户计量装置未完成调试之前,峰平谷时段划分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免收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

(四)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高供低计、计量装置不在产权分界处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按用户峰平谷各时段的电量比例折算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以用户执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费为基础。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确保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增量配电网企业落实本通知规定。

(二)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级供电局、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服务。

(三)本通知自 2023 年 月 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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