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华耀光电IPO中3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 · 2023-09-27 09:46:21

华耀光电IPO存在3处违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也被通报。......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3〕9号)显示,2023年5月9日,深交所受理了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耀光电”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华耀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存在多起作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未决诉讼,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声誉等产生影响,但发行人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判决及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关注到,荀建华曾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在2017年转让亿晶光电控制权过程中,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先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被宁波证监局实施警告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荀建华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总经理,曾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对于投资者判断发行人价值和作出相关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但发行人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后未及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在深交所审核过程中,媒体对荀建华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相关事项进行广泛报道,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产生质疑。发行人未密切关注媒体的重大负面报道,在深交所询问和要求核查前,发行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市场影响恶劣。

深交所认为,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华耀光电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以及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信息,在出现重大舆情后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华耀光电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是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荀耀、姚晶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及华耀光电的董事长、董事,理应知悉荀建华涉及的诉讼、处罚等信息,但仍在招股说明书中签字并作出不实承诺,亦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华耀光电、荀建华、荀耀、姚晶上述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同时,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

一、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荀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姚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此外,深交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关于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3〕8号)显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律所”)为华耀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石铁军、刘鑫为项目签字律师。经查明,君合律所及签字律师石铁军、刘鑫在执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上述华耀光电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进行充分核查、未督促华耀光电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未及时核查关于华耀光电的重大负面舆情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同时,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石铁军、刘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处分,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交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3〕10号)显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陈召军、姚召五在执业华耀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华耀光电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进行充分核查、未督促华耀光电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未及时核查关于华耀光电的重大负面舆情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同时,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召军、姚召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此前,深交所网站6月30日发布《关于终止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3〕552号)。深交所于2023年5月9日依法受理了华耀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2023年6月30日,华耀光电向深交所提交了《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深交所提交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华耀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华耀光电2023年5月9日披露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华耀光电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召军、姚召五;发行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为石铁军、刘鑫。

华耀光电主营业务为单晶硅棒、单晶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华耀投资直接持有公司16,7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70.46%,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荀耀、姚晶、荀建华。荀耀、姚晶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持有华耀投资51%、49%的股权,通过华耀投资间接控制公司70.46%的股份;荀耀作为常州益顺、常州益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常州益顺、常州益发合计持有公司2.09%的股份,荀耀通过常州益顺、常州益发间接控制公司2.09%的股份。荀建华为荀耀的父亲,荀建华直接持有公司13.92%的股份。荀耀、姚晶、荀建华合计控制公司86.48%的股份。因此,荀耀、姚晶、荀建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华耀光电原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7,9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原拟募集资金290,495.00万元,用于12GW单晶硅片生产项目(二期)、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一期)、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据媒体报道,华耀光电创业板IPO于今年5月9日获受理,在短短51天后便结束了它的上市之路。6月30日,华耀光电撤回申请文件,IPO流程就此终止。荀建华作为华耀光电的实控人、董事、总经理,在担任亿晶光电的实控人、董事长期间,存在偷偷减持套现、转移实控人等多项信披违法违规行为。但对于这段黑历史,在华耀光电IPO的招股书中只字未提,保荐机构也未能充分核查,督促其予以补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2003年荀建华成立亿晶公司。2011年,他推动亿晶光电选择借壳海通集团登陆资本市场,成为A股“光伏电池组件第一股”,签下“对赌协议”。亿晶光电的业绩自第一年后连连走低。2016年至2017年,荀建华分多次将所持的20%股份作价30亿元转让。2017年5月26日,亿晶光电发布公告,荀建华与勤诚达投资所签署的协议涉及的转让股权为2.35亿股,交易价格30亿元。因违反信披规定,荀建华及亿晶光电收到证监会的处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当综合考虑执业能力、诚信记录、市场形象等情况,审慎选择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发行人的有关股东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招股说明书不因引用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配合本所的自律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所涉事项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向本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本所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六个月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五)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审核工作开展;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等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3〕9号

关于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沙尔沁镇阳光大街北、工农路东;

荀建华,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荀耀,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姚晶,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2023年5月9日,本所受理了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耀光电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华耀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存在多起作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未决诉讼,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声誉等产生影响,但发行人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判决及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关注到,荀建华曾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在2017年转让亿晶光电控制权过程中,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先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被宁波证监局实施警告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荀建华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总经理,曾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对于投资者判断发行人价值和作出相关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但发行人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后未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在本所审核过程中,媒体对荀建华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相关事项进行广泛报道,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产生质疑。发行人未密切关注媒体的重大负面报道,在本所询问和要求核查前,发行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市场影响恶劣。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华耀光电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以及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信息,在出现重大舆情后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华耀光电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是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荀耀、姚晶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及华耀光电的董事长、董事,理应知悉荀建华涉及的诉讼、处罚等信息,但仍在招股说明书中签字并作出不实承诺,亦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华耀光电、荀建华、荀耀、姚晶上述行为违反《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同时,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荀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姚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华耀光电、荀建华、荀耀、姚晶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3〕8号

关于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

石铁军,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律师;

刘鑫,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律师。

2023年5月9日,本所受理了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律所)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石铁军、刘鑫为项目签字律师。经查明,君合律所及签字律师石铁军、刘鑫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进行充分核查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存在多起作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未决诉讼,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规定,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经查《律师工作报告》,君合律所及签字律师简要发表核查意见称“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见其按照上述规定对荀建华涉诉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过程,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核查结论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关注到,荀建华曾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在2017年转让亿晶光电控制权过程中,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先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被宁波证监局实施警告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荀建华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总经理,曾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对于投资者判断发行人价值和作出相关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但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君合律所及签字律师未对荀建华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的情况予以充分核查,未能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三、未及时核查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舆情并主动向本所报告

在本所审核过程中,媒体对荀建华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相关事项进行广泛报道,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产生质疑。在本所询问和要求核查前,君合律所及签字律师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舆情及时进行核查并主动向本所报告,导致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市场影响恶劣。君合律所、石铁军、刘鑫作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未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全面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诉讼情况,未能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未及时核查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报道并主动向本所报告。上述行为违反《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同时,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石铁军、刘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和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3〕10号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

陈召军,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姚召五,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3年5月9日,本所受理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者保荐人)推荐的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陈召军、姚召五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进行充分核查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建华存在多起作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未决诉讼,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规定,保荐人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经查《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简要发表核查意见称“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见其按照上述规定对荀建华涉诉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过程,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核查结论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关注到,荀建华曾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在2017年转让亿晶光电控制权过程中,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先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被宁波证监局实施警告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荀建华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总经理,曾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对于投资者判断发行人价值和作出相关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但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对荀建华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的情况予以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三、未及时核查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舆情并主动向本所报告

在本所审核过程中,媒体对荀建华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相关事项进行广泛报道,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产生质疑。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密切关注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报道,在本所询问和要求核查前,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舆情及时进行核查并主动向本所报告,导致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市场影响恶劣。

银河证券、陈召军、姚召五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全面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诉讼情况,未能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未及时核查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报道并主动向本所报告。上述行为违反《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同时,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召军、姚召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规定,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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