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分布式征求意见:工商业自用比例暂不要求,6MW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集中式管理!

安徽省能源局 ·

5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5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项目分类管理方面:

切实做好对自然人、非自然人、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管理,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

①地面分布式按集中式管理:《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 〔2024〕 94号 )明确纳入建设规模管理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②自发自用比例暂不做要求:鉴于各类工商业企业负荷特性存在明显差异,安徽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做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电站

③负荷方面: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储充一体化、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纳能力。依托新增负荷建设的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备案管理方面:

项目开工后,备案主体应当及时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时间和运维主体等信息。项目投产之前,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应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存量项目年底前完成“四可”改造: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加强涉网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安徽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新建项目应在并网验收前通过相关功能测试,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项目单位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原则上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

以下为文件原文: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为妥善做好《管理办法》与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衔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适应新形势,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近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已成为我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驱动力。请你们高度重视,积极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着力破解行业发展制约因素,大力推进多元化利用, 提高经济社会综合效益。

各市发展改革委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集中式与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布局,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 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等,提出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及时向省能源局报备。

二、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

切实做好对自然人、非自然人、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管理,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 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 〔2024〕94 号)明确纳入建设规模管理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鉴于各类工商业企业负荷特性存在明显差异,我省对工商业 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做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电站。

三、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

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各级备案机关应及时制定并公开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指导项目投资主体依托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备案,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备案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提供备案服务。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属地备案工作的指导,不得以统筹开发、市场整顿、容量限制等为由暂停或暂缓项目备案,确因拆迁移民规划、乡村风貌保护等原因暂不宜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办理备案时告知备案主体及电网企业。项目开工后,备案主体应当及时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时间和运维主体等信息。项目投产之前,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应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四、提升电网接入能力与服务水平

省电力公司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 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 等文件的要求,有针对性加强配电网建设,配套完善电网稳定运行手段,加快构建满足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和就近消纳要求的分布式智能电网;应积极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服务责任,提高接入服务水平,组织建立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服务指南,明确并网申请材料,规范安全技术标准,优化并网办理流程;应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接 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健全完善我省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公开项目申请接入排序情况等,引导分 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安全接入、高效消纳。

对于全省分布式光伏承载力受限情况,省电力公司应及时汇 总分析,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 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并定期报送省能源局。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储充一体化、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纳能力。对于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依托存量负荷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通过加装储能设施满足相关要求前提下,可由电网企业评估后并网接入。依托新增负荷 建设的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加强涉网安全管理,积极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新建项目应在并网验收前通过相关功能测试,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 项目单位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原则上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

五、加强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求,并公平参与系统调节。

各市发展改革委应配合华东能监局协调推动各级、各有关单 位依法依规依职责加强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机 制,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对于违规建设及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 依法追究主体责任。对于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后18个月内未建成并网的项目,明确清理原则与方式,及时组织清理。

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和调查研究,对遇 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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