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08-13 10:11:56

贵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要求电费服务费分别标示计价,推进电量单独计量,执行居民电价,并鼓励降低服务费,强化市场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4〕46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省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电费和服务费金额等信息。

二、目前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三、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一律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除上述场所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混合充电场所应分开计量、分别计费。各级电网企业和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政策。

四、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成本。

五、倡导街道办、村(居)委会、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自建充电设施,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运营时不收取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收入分成等方式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国有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充电服务费。

六、各地要加强指导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主动加强电价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政策精准执行到位,要密切关注充电服务市场动态,及时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附件请点击链接: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406/t20240620_1391225.html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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