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5-06-09 17:12:28

海南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策经多方反馈修订,明确了结算机制、价格适用范围及监管要求,部分采纳综合结算模式,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与力调考核,强化属地与省级发改部门协同监管。......

《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海南电网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三、结算机制(三)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机制。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或参照其他省份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的结算模式,对我省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采取综合电价结算鉴于原文“三、结算机制(三)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机制。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居民农业电价按目录电价结算。”未明确省级电网对配电网居民农业类别的输配电价格收取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结算机制。或考虑增量配电网内部居民、农业和工商业混合用电,无法准确区分实施分表计量,若采用分类结算,容易存在电量电费差错而导致的合规经营风险,经了解南网区域其他省份均采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再按照核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模式。
二、建议明确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是否收取力调考核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于增量配电网价格涉及高压客户电价和工商业电价,需明确力调考核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事宜。
三、建议明确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适用范围当前个别趸售区域主体同时也是增量配电网主体,为避免发生混淆造成电价执行差错,需进一步明确该政策是否适用于趸售区域。
四、修改“三、结算机制(三)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机制。”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计量规范将居民、农业和工商业电量分表准确计量,并按照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相关电费。1.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工商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的工商业电价由购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含其他分摊/分享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组成。其中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照上一年省级电网分压线损电量比例分摊,并根据执行月实际分压线损情况按月清算,增量配电网执行综合线损率暂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执行,执行产生损益原则上需按月向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的居民农业电价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农业输配电价结算。3.增量配电网按照接入省级电网企业的工商业接网容量(需量)和电压等级,对应当前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的两部制输配电价,支付输配电费和容量(需量)电费。4.线损电量结算。线损电量为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总表关口电量减去增量配电网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各用户类别用电量。各用电类别的线损电量按照增量配电网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各用户类别用电量占比乘以相应电价结算。5.增量配电网应据实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提供购电价、网内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及分类电量等电费计费依据,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月核定一次,作为省级电网企业计收对应月份输配电价和容量(需量)电费等电量电费的依据。若因增量配电网企业报送相关电量电费数据错误造成电量电费计收差错或出现电量电费计收纠纷等情况,应由属地发展改革委牵头督促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依规整改解决,省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按照整改后的结果重新结算。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五、其他要求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相关要求应进一步明确分类结算模式下省级电网企业同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交叉补贴清算标准及清算机制。

1.已采纳。拟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以输配电价模式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暂不考虑通过核定价格进行综合结算模式。
2.已采纳。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力调考核。增量配电网内部参照省级电网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力调考核,其中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损益纳入损益进行分摊分享,力调考核差额费用由增量配电网企业自行承担。
3.已采纳。因国家及我省并未取消趸售电价政策,因此原趸售区仍执行趸售电价政策。
4.部分采纳。“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的居民农业电价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农业输配电价结算”表述错误,不予采纳。其余内容统筹采纳。
5.已采纳。补充分类结算模式下省级电网企业同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交叉补贴清算标准及清算机制。

定安发改

一是(二)招标定价法“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和考核”和二、数据报送机制“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完整地保存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原因是文中仅表述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未明确监督检查考核的具体部门。二是五、其他要求的第二点“属地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配电价格监管制度”中建议将监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发改部门。原因是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如仅由属地发改部门对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进行监管较为片面。

1.已采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和考核”为《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原文表述,建议暂不修改。“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完整地保存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补充列举有权部门。
2.不采纳。理由是增量配电网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委批复,属地发展改革委应承担相应的日常监管义务;省发展改革委针对增量配电网监审定价工作履行自身监管责任。

省工信厅

无意见

省财政厅

无意见

海口发改

无意见

三亚发改

无意见

儋州发改

无意见

琼海发改

无意见

文昌发改

无意见

东方发改

无意见

白沙发改

无意见

保亭发改

无意见

澄迈发改

无意见

临高发改

无意见

陵水发改

无意见

琼中发改

无意见

五指山发改

无意见

昌江发改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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