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5-10-01 08:26:44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5〕718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5年9月29日
江西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5〕718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机制电量差价结算机制,规范做好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公平、公正、高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内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量结算。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三条 签订要求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存量新能源项目名单和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结果,新能源项目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电网企业签订含差价结算条款的购售电合同。
存量新能源项目,原购售电合同暂不重签,价格条款按照改革要求以及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后续随变更等业务办理逐步重新签订。增量新能源项目,在项目办理并网服务时,及时与电网企业完成签订。
第四条 签订方式
电网企业和新能源项目主体应共同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加快推进在线签、电子签,双方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新能源主体发生名称变更、法人变更等情况,应与电网企业重新签订合同。每年11月底前,新能源项目可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次年执行的机制电量,变更合同。变更后的机制电量,不得超过原合同约定的机制电量。
第三章 计量结算
第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
电网企业应加强新能源项目档案管理,区分存量和增量项目,建立完善新能源项目档案。新能源项目因自愿退出、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机制电量、电价发生变更的,电网企业应在收到有关变更事项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相应调整差价结算方式。
第七条 计量管理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结算要求的最小结算单元,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多个新能源项目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原则上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与新能源项目业主协商确认。
第八条 结算周期
新能源项目的计量周期和抄表时间应当保证最小结算周期的结算需要,保障计量数据准确、完整。其中,机制电量结算原则上以每个自然月为结算周期。
第九条 电力市场交易均价
参与机制电量差价计算的电力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由江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计算和发布,原则上应于次月5日前发布。
第十条 机制电价
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统一按江西省煤电基准价执行;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通过竞价形成。
第十一条 机制电量计算
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每月按固定比例(项目确定的机制电量比例)执行,其中:项目当年累计执行的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当年后续月份不得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则缺额部分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跨年滚动。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集中式新能源上限为85%,分布式新能源上限为95%。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光伏帮扶项目机制电量上限为100%。增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在竞价前予以公布。
新能源项目月度机制电量=项目月度实际上网电量×项目的机制电量比例
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比例=项目竞价确定的机制电量/项目预测的年度上网电量
第十二条 差价电费计算
对机制电量电价执行期限内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与电力市场交易均价的差额,对机制电量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省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电费=机制电量×(机制电价-电力市场交易均价)。
第十三条 差价电费确认
原则上,新能源项目差价结算电费与当期电能量电费合并出具电费结算单,同步开展确认工作,超期未确认视为无异议。新能源项目在收到电费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电网企业。
第十四条 费用收付管理
新能源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电网企业。若出现当月电费结算单应付金额为负时,新能源项目应在一个月内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电费账单
电网企业应优化新能源电费结算账单,增加“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结算科目,实现差价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滚动清算机制
电网企业应按月预测、滚动清算新能源机制电量差价结算电费,根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电费、工商业用户电量规模等测算和清算差价结算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疏导。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电费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未果的可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调解。
第十八条 数据管理
电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安全、准确。新能源发电企业应保存发电数据及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差价结算工作的日常监督。政策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商研究处理方式。
本细则试行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如遇重大调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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