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年产12万吨新型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5〕538号)

四川发改委 · 2025-12-31 16:51:55

项目获节能审查通过,年综合能耗折标煤20.18万吨,能效达行业先进水平,须落实节能措施并开展能耗在线监测。......

万华化学(四川)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年产12万吨新型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收悉,我委委托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年产12万吨新型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川工咨成果〔2025712。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405-511400-04-01-727019)。

二、项目年能源消耗种类、数量:项目达产年外购电57781.02万千瓦时、天然气1385.41万立方米;外购新水53.17万立方米、锅炉给水46278.65吨、循环水8370万立方米、冷冻水172.80万立方米、脱盐水6.60万立方米、压缩空气18534.24万立方米、氮气4464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能源消费量);外供蒸汽(1.2MPa230℃46224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煤当量值83282.84吨、等价值201791.72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煤/千瓦时计)。项目单位产值、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分别为0.7781.413tce/万元。

三、能效水平。项目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751.03(一期760.20kgce/t。由于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参考,经比较同类型项目产品,综合评审认为,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鉴于石墨化炉、造粒回转窑、预碳化回转窑、带式干燥机、制粒机、解聚机、机械磨、整形机、分级机、筛分机、除磁机、风机、水泵等主要装置及设备耗能占总能耗比重大,建设单位在下阶段设备购置中,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设备选型原则,使用符合节能水平要求的耗能设备,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其他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下阶段工作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关注行业技术发展对项目所选设备的适应性,重点优化工艺设计参数,核实主要耗能设备、装置参数及制造设计,提高用能水平。

(三)在项目设计、设备采购以及项目运行中,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管理措施,同时强化安全管理,设置应急处理设施和救援系统,提高安全运营水平。

(四)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

五、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委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请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六、根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请眉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管理,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

请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本意见仅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时间超过节能报告批复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年产12万吨新型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基本概况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17


附件

年产12万吨新型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本概况表

阅读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