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江西将推动10个左右零碳园区建设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5-12-15 16:35:29
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五部门印发《江西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同步启动省级零碳园区申报工作,明确“十五五”时期推动10个左右零碳园区建设,力争到2030年建成3~5个省级及以上零碳园区。
《方案》提出省级零碳园区建设的6方面重点任务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内含1个核心指标、10个引导指标),支持打造零碳综合改革示范区、绿色电力消纳创新区、零碳产品生产聚集区等样板,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全文如下:
江西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零碳园区建设,推动园区和企业加快低碳化零碳化进程,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坚持统筹布局与试点先行,选择工作基础较好、降碳潜力较大、外贸产品较集中的园区,通过政策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集中资源系统推进低碳零碳化发展,“十五五”时期推动10个左右零碳园区建设,力争到2030年建成3~5个省级及以上零碳园区,打造零碳综合改革示范区、绿色电力消纳创新区、零碳产品生产聚集区等样板,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建设任务
(一)加快能源结构低碳转型。支持园区建立健全能源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因地制宜开发园区及周边可再生能源,积极利用生物质能、工业余热等热能资源。加大电气化替代力度,有序推动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消纳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科学配置储能等调节性资源,推动源网荷储协同发展。鼓励园区发展具有充放电能力的需求响应主体。鼓励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探索创新“新能源+氢能”、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等应用场景。
(二)优化调整园区产业结构。鼓励园区布局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进绿色产业招商,加强延链补链强链闭链发展,形成“以绿制绿”产业链体系。支持高载能产业有序向资源、能源、环境保障充足的园区转移集聚,鼓励实施低碳原料、燃料等替代,探索深度脱碳路径。
(三)提升园区节能降碳水平。支持园区建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深入开展能效碳效诊断评估。鼓励企业对标标杆水平和先进水平,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打造零碳工厂、极致能效工厂。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完善园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余压余热余冷、废水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
(四)推动基础设施低碳升级。推进园区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鼓励新建建筑对标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造。加快园区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实施园区运输工具清洁化替代。升级改造电力、热力、燃气、供排水、污染治理和废物处置等基础设施。
(五)强化科技创新与数智赋能。加强低碳先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园区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制式”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园区建设覆盖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的能碳管理平台,与省级开发区、碳排放管理等相关数字化平台相衔接,提升园区智慧能源、碳排放管理、协调保供等能力水平。
(六)支持园区加强改革创新。鼓励地方政府、园区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能源供应商等各类主体参与零碳园区建设,引进培育一批综合能源管理、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服务机构和人才。探索碳资产开发管理,支持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企业ESG国际认证,鼓励企业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建设主体应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建设范围为园区整体或“园中园”。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主体需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二)申报程序。按照“自愿申报、市级推荐、省级审核”的总体流程,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在综合考虑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减碳潜力等因素基础上,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建设省级零碳园区,并指导园区按要求编制申报书(大纲见附件1)。
(三)确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统筹考虑产业代表性、综合示范性、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并发布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
(四)评估验收。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周期一般为3~5年。建设期满后,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单位开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见附件2),通过验收评估的正式成为省级零碳园区。达到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要求的,适时推荐上报国家。
(五)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单位加强对零碳园区建设的跟踪评估,对建设成效好且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予以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建设进度滞后、违反政策规定的园区进行督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退出建设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会同有关单位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建设零碳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地推进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省能源局指导各地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指导各级供电公司服务零碳园区绿色电力供应,落实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政策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园区科学谋划并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专项债券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零碳园区建设,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园区产业布局、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等要素保障。
(三)加大总结宣传。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掌握并定期报送本地区零碳园区建设进展,梳理总结经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单位强化零碳园区建设政策指导,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打造一批零碳园区典型场景。
附件:1.零碳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零碳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零碳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建设基础
(一)园区概况。简述园区申报边界、建设主体、区位条件、规划布局、经济产业发展水平等基本情况。
(二)产业发展情况。简述园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发展状况、已引入或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及投资规模等产业发展情况。
(三)能源供应及消费情况。简述园区近三年分能源品种的能源供应与消费情况。能源供应部分应区分园区外购能源和自供能源,能源消费部分应区分用作燃料、用于能源加工转换及用作原料等用途。
(四)碳排放情况。对园区近三年碳排放进行测算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分年度碳排放量、单位能耗碳排放、碳排放结构等。园区碳排放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附件中“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进行核算。
二、建设目标
以2025年为基准年,确定零碳园区建设期,提出零碳园区建设目标,明确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以及不同阶段建设重点等。
三、重点任务
围绕加快能源结构低碳转型、优化调整园区产业结构、提升园区节能降碳水平、推动基础设施低碳升级、强化科技创新与数智赋能、支持园区加强改革创新等任务,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实现建设目标的具体举措(如建设过程不涉及某项任务,可不在方案中表述),或创新提出其他有利于零碳园区建设的重点任务。
四、重点项目
以表格形式提出支撑重点任务的重点项目情况,简要阐述项目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实施计划、对零碳园区建设的支撑作用等内容。
五、可行性分析
(一)园区能源消费与碳排放趋势。以园区能源消费、年度碳排放现状数据为基础,结合园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产能变化、重点项目布局等情况,综合考虑零碳园区建设要求,测算分析园区未来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变化趋势。
(二)目标可达性分析。根据园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趋势,从能源供应、工业过程减排等方面说明零碳园区建设的有利条件和问题挑战,论证零碳园区建设的可行性。
(三)综合供能方案。结合园区及周边资源能源禀赋,设计园区综合供能方案,并对供能方案是否能够满足园区及企业需求、是否能够达到零碳园区标准进行论证。
(四)经济性分析。结合重点任务与重点项目内容,测算零碳园区建设的成本投入和预期经济收益,分析成本结构与收益来源,评估零碳园区建设的投资回收周期、内部收益率。
六、组织实施
提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务实保障措施。
附件2
零碳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 指标名称 | 目标要求 |
核心指标 | 单位能耗碳排放 | 化工园区:≤0.6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 |
非化工园区:≤0.4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 |
引导指标 | 清洁能源消费占比 | ≥80% |
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 | 达到或优于二级能耗限额标准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80%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0% |
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 | ≥50% |
清洁运输比例 | ≥80% |
公共服务新能源汽车占比 | ≥80% |
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高星级绿色建筑数量 | ≥1栋 |
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比例 | ≥30% |
碳排放抵销比例 | ≤5% |
一、指标类别说明
核心指标:零碳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目标,是园区验收评估的首要条件。达不到核心指标要求的园区,原则上不得申请验收。
引导指标:在零碳园区建设过程中发挥路径引导作用,同时也作为园区验收评估的参考指标。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园区,可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原因,相关指标将不纳入验收要求。
二、指标解释
1.单位能耗碳排放:指园区范围内每消费一吨标准煤产生的碳排放量(可扣除购买CCER抵销的碳排放量)。本通知所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不含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
2.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指园区的清洁能源消费量与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比值。清洁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和绿色电力。
3.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指园区内企业生产合格产品时,每单位产出所对应的能源消耗量。根据国家发布的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评估园区产品的单位能耗水平。
4.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用于衡量园区内生产过程中对热能、冷能和压力能的回收利用程度,综合利用率是三类能源综合利用率的加权平均值。
5.清洁运输比例:指在园区内以电力、生物质能、氢能等新能源作为动力的货运车辆(如载货车辆、铲车、叉车等)以及管道、封闭式皮带通廊等清洁运输方式占园区全部运输方式的比例。
6.公共服务新能源汽车占比:指在园区内行驶的、为园区人员和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车辆(如垃圾清运车、巡逻车、摆渡车)中以电力、生物质能、氢能作为动力的车辆与车辆总数的比例。
7.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高星级绿色建筑数量:指园区内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高星级绿色建筑的数量。其中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指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T/CABEE 003-2025)并获得测评证书的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指园区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既有建筑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2015)、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年版)并获得二星级及以上标识证书的建筑。
8.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比例:指园区内通过绿电直连、直供,以及绿色电力自发自用等方式产生并在园区内消纳的电量占园区总用电量的比例。
9.碳排放抵销比例:指园区碳排放总量中购买CCER抵销碳排放的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