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 2025-10-14 15:10:54
10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当电力运行中存在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时,优先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和形成价格。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电力调度机构在日前、日内阶段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价格机制和结算管理方面,《通知》明确, 应急调度在送出省的上网电价,按送出省省内同时段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对应电量的上月系统运行费确定。其中,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省内现货市场实时价格确定;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上月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均价确定。
应急调度在受入省的落地侧电价,按省间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上限或南方区域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确定。
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 价格、线损折价后为正的,相关费用纳入送出省系统运行费,由送 出省用户和发电企业共同分享,分享比例为80%、20%;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负的, 相关费用纳入受入省系统运行费,由受入省用户分摊。发电企业按送出省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分享部分进行结算。应急调度输电价格和 线损折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应急调度与实际物理 送电功率反向时,应急调度的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用于冲 抵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
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指导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谁支援、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明确应急调度电量、电费在送出省发电和用户侧以及受入省用户侧的分配和分摊办法。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单独归集应急调度相关电量、电费。应急调度电量不纳入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及偏差电量考核。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电量的结算价格,送出方与受入方达成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结算。未达成约定的,参考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机制结算。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电力应急机制,规范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 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以下简称应急调 度),是指在非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下,电力运行中出现保安 全、保供应需求,在日前、日内阶段统筹全网资源进行优化互济的 兜底调度措施。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调度的管理,指导协调跨 省跨区应急调度。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应急调度的执 行、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第四条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本经营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 企业、用户,做好应急调度工作。
第五条当电力运行中存在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时, 优先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化手段配置资 源和形成价格。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电力调度机构 在日前、日内阶段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级、区域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职权,负责调 度管辖范围内应急调度的组织实施。相关下级调度机构和电力企 业、用户应严格执行应急调度。
第七条应急调度的组织实施以不造成送出方安全风险、电力 电量平衡缺口为前提。应急调度应避免常态化组织实施。各有关方 面应妥善处置应急调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存在电力运行安 全风险,应立即停止应急调度,电力调度机构按职责依法依规采取 有效措施保障电力运行安全。
第八条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省(区、市)电力运行主 管部门要求,综合考虑发电能力、需求预测、按规定留取合理备用、 跨省跨区送电等因素,编制电力生产计划,以此计算电网安全裕度、 平衡裕度,作为开展应急调度的边界。在保安全场景下,以安全裕 度低于规定值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在保供应场景下,以平衡裕度 低于零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同时存在保安全、保供应需求时,按 照保安全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九条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和调度管 理关系开展应急调度。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本省(区、市)电力 运行主管部门要求,在满足启动必要条件时,提出应急调度申请。 在区域内资源能够解决问题时,区域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区域内省间 市场化手段之后组织实施应急调度;本区域资源不能解决问题时, 将相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申请转报国家级调度机构。国家级调度机构根据转报的应急调度申请,在跨区市场化手段之后组织实施管 辖范围内的应急调度。
第十条应急调度应与市场化交易有序衔接,原则上以跨省跨 区电力现货市场的报价、报量、交易路径等要素作为参考依据,应 急调度电力电量不超过受入方在电力现货市场或省间增量交易中 申报且未成交的规模。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对电网出现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 情况时实施的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调整,不属于应急调度范畴。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蒙西电网间优先通过跨经营 区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根据 需要开展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应急调度申 请,双方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在综合运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应急调度等措施的基 础上,若电力运行仍然存在保安全、保供应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 统筹考虑全国电力运行实际,立足保障民生用电和大电网安全,组 织相关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 公司,对跨省跨区电力进行紧急调配。
第三章价格机制和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应急调度在送出省的上网电价,按送出省省内同时 段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对应电量的上月系统运行费确定。其中,电力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省内现货市场实时价格确 定;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上月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均价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调度在受入省的落地侧电价,按省间现货市场 结算价格上限或南方区域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六条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 价格、线损折价后为正的,相关费用纳入送出省系统运行费,由送 出省用户和发电企业共同分享,分享比例为80%、20%;受入省落 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负的, 相关费用纳入受入省系统运行费,由受入省用户分摊。发电企业按 送出省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分享部分进行结算。应急调度输电价格和 线损折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当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应急调度与实际物理 送电功率反向时,应急调度的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用于冲 抵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
第十八条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 指导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谁支援、谁获利,谁受益、 谁承担”原则,明确应急调度电量、电费在送出省发电和用户侧以 及受入省用户侧的分配和分摊办法。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按 规定单独归集应急调度相关电量、电费。应急调度电量不纳入辅助 服务费用分摊及偏差电量考核。
第十九条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电量的结算价格,送出方与受入 方达成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结算。未达成约定的,参考本办法规 定的价格机制结算。
第二十条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送受双方调度机构向对应交 易机构提供应急调度记录,在送出方交易机构清分后由送受双方交 易机构各自出具结算依据,送受双方电网企业完成各自经营区内的 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准确记录应急调度有关情 况,参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和流程,披露启动原因、起止 时间、执行结果等内容。电力交易机构做好应急调度信息披露的实 施,披露结算信息。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职责做好解释 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工作合规性管理,确保应急 调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做好应急调度与其他电力生产业务的衔 接,并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加快省间电力灵活互济工程建设,提 升调度互济能力;为应急调度提供输电、相关系统运行费用计算、 电费结算等服务。电力交易机构出具应急调度相关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完善 经营区内的应急调度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执行。各省 (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完善本地区应急调度 配套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按月将应急调度 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应急调度开 展过程中,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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