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400元/kWh、0.4元/kWh!合肥换电站配建储能有补贴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3-09-11 09:38:17

对新投入的换电站配建的储能设施 (储能容量不超过换电站充电模块额定功率 ) 按储能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 400 元/kWh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9月5日,安徽合肥市经信局发布《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对新投入的换电基础设施、换电设施配建的储能设施、移动充电设施等进行奖励。

文件表示,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公共领域充电场站:按政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企业第一年不超过 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 0.2 元/kWh 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充电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 0.6 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 7000 万元。

其中,换电设施配建的储能设施建设奖励中, 对新投入的换电站配建的储能设施 (储能容量不超过换电站充电模块额定功率 ) 按储能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 400 元/kWh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细则》同时提出其他几种获得补贴的应用:

对符合要求的独立式换电站、换电柜,按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站点最高200万元;

对具备储放功能的移动充电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300kWh),按移动充电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400元/kWh的一次性投运补贴;

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换电站(含配建储能设施)、换电柜、移动充电设施运营商,按政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换电运营商收取的换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细则》还明确,可获得补贴的储能设施需向换电设施提供充电服务,同时要求储能、移动充电设施需提供具有CMA和CNAS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报告,内部电池需符合GB/T36276《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标准。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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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3〕11 号),市经信局起草了《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向市经信局反馈。

一、征求时间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11日。

二、参与方式

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s://jxj.hefei.gov.cn/)“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我要留言”栏目;

2.联系电话:0551-63532730;

3.电子邮箱:27903536@qq.com。

三、成果运用

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经信局在制定《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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