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3320万元!证监会给这一光伏上市企业原董事长开罚单

中国证监会 · 2023-08-30

聆达股份前董事长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短线交易等行为共罚3320万元。......

近日,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日前证监会对聆达股份前董事长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短线交易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王正育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对王正育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原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正育)

当事人:王正育,男,1964年11月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短线交易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正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正育控制使用15个账户交易“聆达股份”

1.王正育直接控制的5个账户

王正育在2016年即开始通过“王正育”华福证券账户和“王某荣”华福证券账户买入并持有“聆达股份”,两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王正育,并均由其控制使用,王某荣也会根据王正育指令进行操作。2020年,“王正育”华福证券账户卖出“聆达股份”的资金中有1,250万元转到“王某明”光大证券账户,继续买入“聆达股份”,此操作由王某明进行,由王正育控制决策。

“谢某生”华福证券账户初始资金来自于王正育,由王正育控制决策,主要由王某荣操作交易。“谢某生”东海证券账户买入“聆达股份”的初始资金来自“谢某生”华福证券账户卖出“聆达股份”转出资金以及王正育筹借,由王正育控制决策,王某峰操作交易。

2.通过王某革配资的4个账户

“舒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曹某晓”国融证券账户、“林某淑”银河证券账户、“胡某群”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等4个账户买入“聆达股份”资金由王正育提供的保证金和王某革提供的配资组成,由王正育控制决策,由王某峰操作交易。

3.通过账户名义所有人配资的6个账户

“蔡某冷”方正证券账户、“郭某婷”信达证券账户、“赵某1”中金公司账户、“赵某2”信达证券账户、“吴某泽”太平洋证券账户、“陈某涵”申万宏源证券账户等6个账户买入“聆达股份”资金由王正育提供的保证金和账户名义持有人提供的配资组成,由王正育控制决策,由徐某斌操作交易。

二、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王正育持股比例达到5%时及后续变动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

2020年4月1日,王正育控制的账户组持有“聆达股份”13,524,3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王正育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聆达股份,也未予公告。

上述事实发生之后,王正育仍继续交易“聆达股份”,在持股每增加或减少1%时,未在次日通知聆达股份,也未予公告。

(二)王正育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0年7月6日和7月13日,王正育披露的两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仅对其本人和“王某荣”账户持有和交易“聆达股份”情况进行了披露,对其本人控制的其他账户持有及交易“聆达股份”情况未进行披露,王正育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王正育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聆达股份”

(一)王正育在持股达到5%以后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行为

2020年4月1日,王正育持有“聆达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该事实发生后,王正育一直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且继续交易“聆达股份”。截至2021年12月7日,累计卖出25,638,153股,金额合计337,171,883.81元。

(二)王正育在收购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转让其持有的股票

2020年7月13日,聆达股份发布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显示王正育通过持有杭州光恒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8%的合伙份额,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事实发生之后王正育存在卖出其持有的“聆达股份”行为,截至2021年12月7日,累计卖出11,509,442股,金额合计165,499,443.66元。

四、王正育短线交易“聆达股份”

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日,王正育作为持有“聆达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2020年4月2日至7月3日买入股票合计14,446,021股,金额合计178,340,404.94元;卖出股票合计14,128,711股,金额合计171,672,440.15元。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2日买入股票合计3,473,100股,金额合计52,693,376.76元;卖出股票合计11,509,442股,金额合计165,499,443.6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正育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王正育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由于上述两项行为是基于同一违法目的而产生,对其“择一重”处理,适用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王正育在持股达到5%以后的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王正育在收购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由于上述两行为是包含关系,对其统一处理。

王正育作为持有“聆达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王正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王正育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0元罚款。

三、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王正育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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