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组织开展首批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改委
· 2026-01-10 08:06:23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
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
首批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
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能源函〔2026〕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2026〕14号),现组织开展首批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配置项目条件
参加首批竞争性配置的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3年6月30日(含)前已完成项目备案;
2.2023年6月30日(含)前各项手续已齐备: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光伏阵列用地选址意见、升压站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办理升压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申报,对项目2023年6月30日(含)前已支付资金比例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手续齐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后,汇总形成符合竞争性配置条件的项目清单,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于2026年1月底前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项目参与中长期市场最高电量比例承诺函、配置储能承诺函、竞争性配置自评表等材料,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无需审核,由项目单位密封后经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组织评分和排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竞争性配置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分,按分值从高到低排序,截取总规模不超过150万千瓦的项目纳入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清单。
(三)印发开发建设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清单公示后予以印发。
三、有关要求
各地有关部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按照粤发改能源〔2026〕14号文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督促指导项目单位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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