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改委 ·

该办法旨在规范广东新型储能电站全生命周期管理,强调规划引导、备案建设、并网运行、安全监管与市场化调度,突出安全底线和高质量发展。 **关键结论(50字内):** 广东出台新型储能电站管理办法,强化规划统筹、安全监管与市场化运行,规范全周期管理,保障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粤发改规〔202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2日

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和运行,促进新型储能电站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5〕65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储能电站是指除抽水蓄能电站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储能电站,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电力设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行以满足全省电力系统调节需求为导向,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发展需要。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接入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对电化学储能电站提出的要求,其他新型储能电站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新型储能电站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运行的统筹。各地市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负责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配合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做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选点相关工作,负责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电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职责做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能评、质量监督、消防审验、标准体系、并网安全、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监管等工作。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是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按政府规划布局指引、发展方案和电网调节需求等做好项目选址、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确保电站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省级电网企业、电力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等,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政策,结合全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能源发展、电网建设、系统运行调节需求等,研究提出全省新型储能发展规模需求,编制发布独立储能电站建设布局指引。

  第五条  各地市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根据省独立储能电站建设布局指引,组织属地电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情况研究上报本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发展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省级电网企业统筹考虑全省系统调节需要,综合平衡提出全省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发展方案,各市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据此指导属地储能电站按需有序发展。年度发展方案可结合实际情况滚动调整。

  第六条  拟建设独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根据省布局指引和属地年度发展方案,开展拟建项目论证,重点论证项目选址、市场需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并网接入条件、安全设施等。

  第七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半地下、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或人员密集区。

  第八条  鼓励拓宽新型储能电站应用场景,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在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微电网、“多站合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动新型储能电站融合应用。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九条  新型储能电站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项目业主对经论证可行的项目,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备案。

  第十条  属地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在实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时,要同时下发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各地市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按月将项目备案情况报送省能源局。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备案内容应包括: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等)、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完成备案的项目,如确需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业主(项目法人)等作出变更的,业主(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完成备案后,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依规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并组织设计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控,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电站竣工后,业主(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完成问题整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电化学储能项目投运一定时间后要开展安全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第五章  并网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的建设,电网企业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企业应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规划和总体目标,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加快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做好网源建设进度衔接,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接网工程,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可自主投资建设,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八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一般应在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业主(项目法人)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电网企业应优化并网流程,提供并网服务指引和管理规范,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办理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等涉网服务,以及对外公开并网服务相关信息,对提供资料不全的给予一次性告知,并按有关要求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竣工后,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确保一、二次设备及各类系统满足并网要求。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做好新型储能电站涉网设备的配置、参数、性能、调控能力等并网条件确认工作,条件不满足的不得并网。并网后,新型储能电站应完成全部涉网试验,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的试验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科学调度新型储能电站,协助完善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机制,健全涵盖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的新型储能交易体系,推动新型储能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储能调度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将新型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要制定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的检查,开展电池系统健康状态的评估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每年制定安排检修计划,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开展检修作业。科学安排检修计划,合理确定检修工期,认真开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全面辨识评估作业风险隐患,做好高空、临边、动火、带电、有限空间、起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和现场执行,严格落实两票三制,完善安全保护和现场监护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要定期组织电化学储能电站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技能,确保熟悉电站电池热失控、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具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能力,以便于及时做好运行状态检测和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章  安全应急

  第二十六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全过程安全管理。项目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将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制定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强化应急能力建设,保障电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运用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提升电站抵御火灾能力;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健全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九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强化常态化应急演练,并主动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报备应急预案,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电化学储能事故处置技术研究,编制火灾扑救规程,开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积极协同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第三十条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新型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储能电站,应及时退役并报告原备案机关。新型储能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测监管

  第三十二条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省级新型储能电站数据监管平台建设及其日常维护,并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平台报送电站性能及运行状态。电网企业通过数据监管平台按月定期向省能源局报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及调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广东省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各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配合平台建设,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储能电站设备运行数据,及时报送储能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等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及时通报重大问题和情况。数据同步接入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安全联合监管和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能源电力)、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机构)按《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安〔2023〕32号)职责分工,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做好生产和流通环节储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自按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地市、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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