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北京对新能源供热项目提供最高30%固投支持,重点支持地源热泵、余热利用等低碳技术,要求装机占比≥30%、2026年5月前开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第一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新能源供热项目公开征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类型。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以及创新应用新技术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二)支持范围。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三)支持比例。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对与新能源供热项目配套建设的蓄热(冷)系统、太阳能补热等设施给予热源同比例的资金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严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应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区两级规划布局,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绿色转型、城市更新等相关要求。

(二)夯实建设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投资管理各种规定,并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已开工项目应履行前期手续,独立选址的综合能源站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开工项目应出具书面承诺函,附开工前各项手续完成时间表、审批部门、具体责任人。

2.申报项目应于2026年5月前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3.项目已完工、试运行、投资完成率超过80%的项目不予以支持。

(三)落实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项目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相对合理。

(四)防范违规申报。申报项目符合本市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和资金投向。项目主体应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未享受其他市级补贴。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审核,原则上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纳入严重失信单位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五)确保信息准确。资金申请文件中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等与项目核准(备案)等文件保持一致,确保在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填报的各项目信息与报送文件的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时间。2026年3月20日前。

(二)申报材料。有效的规划和用地意见、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申请报告方案(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1)。

(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和电子版材料统一报送至属地发展改革委(见附件2)。

(四)评估审核。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指导项目单位完成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录入工作。3月21日前将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第三方开展预审,确定拟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项目清单。

(五)网上公示。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资金申请及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技术方案、系统供回水温度、系统COP、系统土壤温度冷热平衡、节能量等指标)。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评估审核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凡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不予受理评审。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项目信息表

   2.各区发展改革委联系方式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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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申报项目信息表2.各区发展改革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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