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废气:煤液化装置加热炉、加氢稳定装置加热炉、加氢改质装置加热炉、煤气化装置蒸汽过热炉、变换装置蒸汽过热炉、油品加工装置加热炉、余热综合利用单元蒸汽过热炉、煤粉制备装置/催化剂制备装置及煤气化装置磨煤干燥热风炉等采用自产低硫燃料气及低氮燃烧器处理,磨煤干燥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
气化装置低压闪蒸气、变换装置酸性气、低温甲醇洗装置酸性气、酚氨回收装置酸性气及煤液化、加氢稳定、加氢改质、轻烃回收等装置酸性气送至硫磺回收装置处理,焚烧后尾气采用碱洗处理。
沥青成型装置烟气经除油罐+电捕焦油器除油+活性炭吸附处理。
低温甲醇洗尾气采用水洗法处理。
煤液化装置抽真空不凝气送装置内加热炉协同处理,油品合成装置脱碳闪蒸气、脱硫装置闪蒸罐不凝气等含烃废气优先送燃料气管网;油品合成装置渣蜡减压罐释放气、尾气脱碳单元再生气等送装置内RTO燃烧处理。
煤粉制备装置、催化剂制备装置、煤液化装置、煤气化装置、油品合成装置内煤仓/煤粉储罐、催化剂储罐及厂内煤储运系统等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硫磺回收装置造粒除尘废气、杂盐及副产品盐干燥废气采用水洗除尘。
催化剂制备装置含氨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水喷淋洗涤处理。
污水处理场高浓度有机废气送全厂废固废液焚烧设施,焚烧尾气采用余热锅炉+SNCR脱硝+急冷+干式脱酸+袋式除尘+两级湿法脱酸+SCR脱硝处理。
罐区、汽车装卸站分别设置油气回收和处理设施,采用溶剂吸收+活性炭吸附+碱洗+焚烧处理,火车装卸、罐车洗涤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焚烧处理。
项目含烃工艺废气优先送燃料气管网进行回收,无法回收利用的燃烧处理;污水处理场低浓度臭气、废固废液焚烧设施进料厂房废气、渣蜡暂存库废气、刚性填埋场废气采用水洗+生物脱臭+活性炭吸附处理,气化装置渣池锁斗放空气采用水洗处理。危废贮存库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氧化处理。
全面推行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相关要求。
废水:煤液化、加氢稳定、加氢改质、轻烃回收、硫磺回收、变换、油品加工等装置产生的含硫含酚污水送酚氨回收装置,其中脱酚净化水部分回用于加氢稳定装置,其余送污水处理场含酚废水预处理单元采用破乳隔油过滤+催化氧化工艺预处理,其出水与脱硫净化水送全厂污水处理场生化处理系列。
油品合成及油品加工装置合成废水采用气浮+厌氧预处理,气化废水采用高密度沉淀池预处理,全厂地面冲洗水、罐区切水、初期雨水、油品加工、油品合成等装置排放的含油废水采用隔油+两级气浮预处理,预处理后出水与生活污水送污水处理场生化处理系列,经A/O+高效沉淀池+V型滤池+臭氧氧化+A/O+MBR工艺处理后,送生化污水膜浓缩单元,采用超滤+反渗透处理后淡水回用;循环水场排污水、除盐水站、凝结水站排水送低含盐废水膜浓缩单元,经除硬+V型滤池+超滤+反渗透处理后淡水回用。上述膜浓缩单元浓水送高盐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后淡水回用。高盐废水处理单元浓水与硫磺回收尾气洗涤水送高浓盐水处理单元,经蒸发结晶分别生产氯化钠、硫酸钠结晶盐及杂盐。
催化剂制备装置催化剂废水经过滤+蒸发结晶处理后回用。煤储运系统冲洗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
设34万立方米废水暂存池及各类废水调节罐、事故罐,试运行、检维修、污水处理场运行不正常时未经处理或不满足回用要求的废水进入废水暂存系统。
地下水和土壤: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厂区及周边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监控体系。
固体废物:污油、废油送煤液化装置回炼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场生化污泥、油泥浮渣、工艺装置废碱液等送全厂废固废液焚烧设施焚烧处置;水处理杂盐送自建刚性填埋场填埋;含贵金属等废催化剂送有资质单位回收;焚烧设施炉渣飞灰及其他不能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气化灰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建设单位立项开展“煤来渣往”专项研究,推进矿坑生态修复和气化渣消纳工作。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定期清运。
环境风险:采取紧急事故泄压排放系统、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分散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等预防和应急设备设施。按照“单元-厂区-园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
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了媒体公告(网络、报纸)公示、现场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
相关文件:
《关于〈巴里坤三塘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5-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审〔2025〕37号);
《关于对巴里坤三塘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5-2035年)的批复》(哈政函〔2025〕100号);
《关于同意哈密市巴里坤县化工产业集聚区调扩区的函》(新工信石化函〔2025〕106号);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哈密能源集成创新基地项目(一阶段煤制油工程)项目区域削减来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批复》(新环环评函〔2025〕418号);
《关于〈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气污染物“应减尽减”报告〉的审查意见》(新环审〔2025〕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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