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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发布新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适应新要求,取代2013年暂行办法。......
1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在备案、并网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在发电分类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其中,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针对上网模式,《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其中,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备案方面,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
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在满足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配电网向输电网反送电。
接网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同一土地产权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同时,《管理办法》强调:
1、不允许强制开发
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2、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提供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
(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
(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此外,国家能源局对于新版分布式光伏管理政策的解读从新老划断、大型工商业、渔光、农光互补等几类项目进行了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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