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七起电网公平开放违规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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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通报七起电网公平开放违规问题,揭示部分电网企业存在转嫁成本、增设条件、超时办理等行为,要求深刻整改,提升公平开放服务水平。......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国家能源局关于七起电网公平开放违规问题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关于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部分省份开展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发现了一批违反电网公平开放规定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电网公平开放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典型问题警示教育作用,现通报七起典型问题。

  一、将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工程交由业主投资自建,增加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成本。2021年以来,山西省某电网企业将540个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工程交由光伏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占同时期全部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工程的比例为71.6%,涉及资金约2.3亿元。上述行为违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等相关规定。

 二、将自身应承担的变电站间隔、一二次设备等费用转嫁给新能源发电企业,损害新能源发电企业利益。2021年9月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电网企业在97个新能源接网工程项目中,将本应由该企业投资建设的电网侧变电站间隔转嫁给新能源发电企业,涉及资金超1.5亿元。上述行为违反《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等相关规定。

  三、违规收取通信通道维护费、变电站接入间隔维护费等不合理费用,赚取不合理利润。2023年至2024年,江西省某电网企业和关联企业向发电企业收取通信通道维护费用、电网侧变电站开关间隔设备运维费用,涉及资金超1.3亿元。上述行为违反《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相关规定。

  四、部分接网工程回购工作滞后,增加新能源发电企业负担。2021年9月以来,江苏省某电网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对48项新能源发电企业建设的接网工程进行回购,但具体工作进展缓慢,至今未完成回购,涉及资金约7亿元。上述行为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不符。

  五、部分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流程办理超规定时限,影响并网接入效率。2021年9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某电网企业受理的集中式新能源项目接网中,有119个并网意向书申请受理超规定时限,平均超期9天;陕西省某电网企业受理的6个110kV电网互联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超规定时限,平均超期45天。上述行为违反《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相关规定。

  六、在提供接网服务过程中违规增设前置条件,增加发电企业接网难度。湖南省某电网企业在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批复时,额外要求发电企业提交储能配置协议、消纳分析报告等非必要材料并进行评审,且相关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上述行为违反《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相关规定。

  七、分布式光伏项目受理流程混乱,通过“体外循环”规避时限考核要求。2022年1月以来,贵州省某电网企业营销系统显示有13000余项分布式光伏项目在2天之内完成申请受理、现场勘察、接入答复、并网验收等流程,与实际办理流程时间不一致,经核查发现,该企业为规避时限考核要求,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后补录系统流程。上述行为违反《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相关规定。

  以上七起违反电网公平开放规定的典型问题,暴露部分电网企业在落实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要求、有序推动电网公平开放方面还存在较大不足。各电网企业要从通报的典型问题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电网公平开放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持续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不断提升公平开放服务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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