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问答式政策解读(二)

苏州发改委 · 2025-11-07 20:52:47

江苏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明确交易方式、竞价规则与补贴衔接,规范分布式及增量项目参与机制,强化并网、备案、保函等管理要求。......

1.新能源项目参与我省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哪些?

答:新能源集中式项目,可报量报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分布式项目,可报量报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可聚合后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或聚合参与市场交易的,默认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

2.某项目是参与过绿电交易的存量项目,机制电量需扣减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其上网电量的比例确定,这个比例具体如何确定?

答:《江苏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参与过绿电交易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按照同类项目比例,扣减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确定。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按该项目2025年1-5月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其上网电量的比例和全省2025年1-5月新能源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全省新能源上网电量的比例两者中较小者确定。全省2025年1-5月新能源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全省新能源上网电量的比例,将在增量项目竞价通知中明确。

3.新能源项目全面入市交易后,会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吗?

答:按照国家提出的“价补分离”改革原则,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在其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国家原有规定执行。我省光伏省级补贴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不影响相关补贴政策的延续执行。

4.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部分容量在2025年6月1日前完成并网,该部分容量能否执行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政策?

答:2025年6月1日前已部分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已并网的容量,可执行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政策;未并网的容量,可放弃不建,也可在全部剩余容量并网后,以全部剩余容量为整体,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

5.某个人想要建设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否要参加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

答:由电网企业批量集中代为备案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应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在备案文件规定的容量全部建成并网后,或预计将在次年12月31日前能按备案文件规定的容量全部建成并网的,可参加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

6.某企业计划通过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合并备案的形式,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是否需要备案文件上的全部项目建设完成后,才可以参加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

答: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增量项目合并备案的,应在全部项目按备案文件规定的容量全部建成并网后,或预计全部项目能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备案文件规定的容量全部建成并网的,可参加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

7.某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明确为分期建设,且项目各期建设时间间隔较长,各分期容量建成后,是否可以单独参与竞价?

答:分期(批)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应在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规模、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各期(批)投产规模,与核准(备案)文件中分期(批)建设内容一致的,视为当期(批)项目按核准(备案)文件全容量并网。分期(批)并网项目,以期(批)为单位,可参加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

8.企业投资的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没有明确分期,但项目实际又存在一次性建成的困难,完成部分容量建设后,是否可以先行参加机制电价竞价?

答:2025年6月1日起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如存在核准(备案)文件未分期(批),实际分期(批)投产的情况,在总核准(备案)容量不变的情况下,应一次性完成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全部容量的并网,方可参加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或在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前,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核准(备案)文件变更,按变更后的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分期(批)进行对应容量的全容量并网,可参加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

9.若干个新能源项目共用一个表计进行上网电费结算,在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或执行期限不一样的情况下,各个项目上网电量应该如何确定?

答:因现场条件限制无法独立装设上网计量装置,由多个新能源项目共用一个上网计量装置的,应按照电网企业安装的各项目发电计量装置计量的发电量比例,分别计算上网电量。如果发电量数据无法分别计量的,可按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分别折算上网电量。

10.竞价实施细则明确的“预计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我省近三年同类项目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折算的上网电量”,这里的“同类项目”具体如何确定?

答:考虑风光不同类型发电利用小时差异较大,《江苏省增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明确的“预计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我省近三年同类项目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折算的上网电量”里的“同类项目”,暂分为“海上风电、陆上集中式风电、陆上分散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含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五类,具体各类平均发电利用小时将在增量项目竞价通知中明确。

11.虚拟电厂可以聚合并代理分布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吗?

答:虚拟电厂符合《江苏省增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中提出的聚合商条件,并能够提供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所需资料的,可代理分布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在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之前,虚拟电厂应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成为合格的市场经营主体。

12.低压户用分布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时,是否必须提交并网调度协议?

答:国家能源局今年1月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30条规定,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因此,各类增量分布式项目均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在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据向电网企业了解,目前全省增量户用分布式项目都可在属地供电公司办理并网调度协议。

13.承诺建成集中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时,要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是指什么?

答:按照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要求,参与增量项目竞价所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是指“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

14.承诺建成项目要提供设备供应发票(或其他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但因集团集采等原因,无法提供单个项目的设备供应发票,这里的“其他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具体是指什么材料?

答:承诺建成项目,原则上应提供设备供应发票,如因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其他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具体来说,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应由备案机构或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除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应提供项目相关合同扫描件(如设备供应采购合同、epc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也可由核准(备案)机构或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

15.增量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时,能否以项目公司股东名义开具银行履约保函?

答:不能。承诺投产项目参加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并入选后,如未按期投产,将面临履约保函的执行,因此,保函申请人与参加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的企业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16.增量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时,是否一定要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可否提供集团财务公司或者项目股东方出具的保函?

答:《江苏省增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明确,已投产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和未投产自主参与竞价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保函。其他未投产的参与竞价新能源项目,需提交在国内银行营业网点开具的履约保函。因此,不能以集团财务公司或项目股东方出具的保函替代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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