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企业注意!这些项目不得开工!

国家发改委 · 2024-08-23 17:56:07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8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公告显示,修订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分为6章33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3个方面:

1.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明确节能审查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禁止将节能审查权限交由不具备审查能力的行政审批机构;

2.加强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评价管理——明确节能审查要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综合评价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

3.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明确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严重失实等节能审查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需注意的是,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推动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阅读余下全文

值得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