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再次公开征求《辽宁省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08-08 13:42:45

辽宁发改委就《辽宁省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涉及电力、燃气、供水等多个领域价格管理,欢迎社会各界于2024年9月6日前反馈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于2024年9月6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lnwjsfyc@163.com)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

附注: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和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本目录所称“市”指14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城市主城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五、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规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八、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阅读余下全文

值得一看

上拉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