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机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重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当每年按时向政府管理节能和碳排放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5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930家,其中“百家”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5家,“千家”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至300万吨标准煤)11家,“万家”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至50万吨标准煤)914家;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直接排放温室气体超过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11家。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单位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现将2025年度上海市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能耗及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一)报告主体
列入上海市2025年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的单位(详见附件4)。
(二)报告内容
报送内容应满足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相关要求:
1.年度报告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能源消费情况(含原材料用能情况、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能效诊断相关信息(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节能改造储备项目等)、能源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绿电绿证交易电量等内容。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要涉及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共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等,如报告单位存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单独报告该部分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核算报告方法以及详细的报告内容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2024年度上海市公共电网电力、热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通知》(沪环气候〔2026〕5号),分能源品种排放因子详见附件3。
2.月度/季度报告
工业、信息化和交通运输业重点单位采用月报制度,其他重点单位采用季报制度。报告一般应包括能源消费情况(含原材料用能情况、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企业节能指标完成进度、节能技改项目实施、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绿电绿证交易电量等内容。
上述报告具体填报表式和具体要求见“上海市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报送平台)。
(三)报告报送
1.报告主体填报
重点单位直接登陆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点击主页面右下角“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的链接,登录后进行报告填报(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月度/季度报告)。
各重点单位在通过审核机构核定后,应从报送平台中导出电子版形成纸质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提交受理单位。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统一报送至市节能中心(受理窗口:中山北一路121号A1栋5楼,邮编200083,联系电话60805449),市节能中心应及时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转交市发展改革委,将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转交市生态环境局;其他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统一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窗口:华山路1076号3号楼,邮编200050,联系电话62123126)。相关月报和季报无需纸质报送。
各重点单位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2025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报送至上述单位,应于每月或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在线报送上月或上季度报告。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和区级节能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所属所在重点单位及时报送。
各受理单位应做好纸质报告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区有关部门。同时,根据要求分送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2.审核上报
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由市节能中心负责审核;交通领域由市交通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其他领域由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审核机构应及时告知市级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或有关区级节能综合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向报送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报送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报告修改后重新报送。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核和上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对全市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收报、评估和核查。核查可根据实际,采用抽查等各种形式。
相关专业机构在完成审核后,应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审核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行业节能管理部门和区级节能综合管理部门。
(四)数据应用
1.“报送平台”应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行业数据对接,各部门和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可通过“报送平台”及时掌握本领域、本区重点单位相关报告报送、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情况。
2.参加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企业,相关数据不作为企业在本市碳排放配额核查、清缴、交易的依据。
3.参与“报送平台”建设维护单位、软件开发单位、报告审核专业机构等,不得对外公开单个企业、行业分析、全市汇总等数据。
(五)报告填报培训、法律责任
为确保各重点单位能及时、熟练掌握“报送平台”的填报方式,保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写质量,提升填报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分行业、分批次组织对重点单位的系统培训。
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含相关证明文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随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一并报送。
三、能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工作
(一)2025年评价考核工作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单位考核,工业“百家”“千家”和通信业企业等无区级政府主管的单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考核,对于市、区节能管理“双覆盖”的单位,原则上由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区工业信息化节能管理部门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交通领域重点单位考核,由市交通委牵头实施。其他领域重点单位考核,由所在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考核结果分为完成、未完成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送表格见附件1),2025年评价考核中绿证交易电量可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予以扣减。对于因存在关、停、并、转等情况的企业而无法正常开展考核的,应单独说明情况。考核牵头实施部门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重点单位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百家”“千家”单位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布;“万家”单位评价考核结果分别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等根据考核分工向社会公布。
(二)2026年考核目标下达工作
按照“十五五”市、区节能降碳管理分工,考核牵头部门应结合重点单位实际情况,参考近几年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相关数据,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于2026年7月31日前向所主管的重点单位下达2026年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为便于考核,建议设置定量目标),并将双控目标和目标分解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目标分解报送表格见附件2)。原则上,重点单位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应与各行业和各区碳排放双控目标相衔接,碳排放强度下降率与行业碳排放强度目标方向一致,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与区域碳预算总量挂钩,并做好碳排放双控目标与碳市场配额分配制度的衔接。2026年考核时外购绿色电力(外购绿色电力是指通过国家指定交易平台(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交易中心等)以省间交易方式购买并实际执行、结算的绿色电力)的排放因子取值为0kgCO2/kWh。
工业信息化领域重点单位,工业“百家”“千家”和通信业企业等无区级政府主管的单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考核目标,对于市、区节能管理“双覆盖”的单位,原则上由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区工业信息化节能管理部门下达考核目标,考核目标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交通领域重点单位,由市交通委统一下达考核目标。其他领域的重点单位,部属和市属医疗机构、高校及市教委直属中等学校等分别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下达考核目标,其他单位由经营地所在区节能降碳综合管理部门下达考核目标,考核目标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未纳入上海市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范围而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本市法人单位,应按照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管理的相关要求,主动履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填报、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相关义务。
对于法人主体不在上海,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产业活动单位,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重点单位2025年能耗双控考核情况汇总表
2.重点单位2026年碳排放双控考核目标汇总表
3.分能源品种排放因子
4.上海市2025年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
相关附件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1625号